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近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根据新标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条件有所调整。
首套自住住房认定标准:对于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而对于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当地住建部门网上交易服务平台挂牌出售的,也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认定标准:对于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以前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而对于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缴存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也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
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此外,对于购房合同网签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及以后的多子女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旨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这一举措将为苏州市的购房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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