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今年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如果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市公积金中心将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自行确定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确定月缴存额,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缴存比例可申请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调整工作将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预计将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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