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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突发物业新政!事关苏州所有小区

来源:吉屋   发布时间:2024-01-22 15:35:44

刚刚!江苏突发物业新政!事关苏州所有小区

楼市刚刚—第394期 重磅突发!江苏物业新政再升级!事关全体业主!

就在近日,省级文件《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发布!(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为江苏省级层面最新公布的物业新政,此次条例《草案》覆盖面更广,对多条政策条文都做了升级。事关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共收益等方面,和苏州所有小区都息息相关!@所有业主关注起来!

提升了物业工作的重要性

条例《草案》规定:江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基层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明确了业主大会召开流程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约束了业委会成员的权利权限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在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拒不移交,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六)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予以罢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以下情形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①、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②、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③、业主委员会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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